支安通 抗震支架 摘抄于依據GB 50981-2014
場地影響
3.2.1、3.2.2 建筑的場地類別,應該根據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厚度劃分為四類,具體由巖土工程勘察單位進行工程勘察后確定。
抗震構造措施不同于抗震措施,二者的區別見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GB 50011-2010第2.1.10條和第2.1.11條。本規范對Ⅰ類場地,僅降低抗震構造措施,不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。對Ⅲ類、Ⅳ類場地僅提高抗震構造措施,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。
歷次大地震的經驗表明、同樣或相近的建筑,建造于Ⅰ類場地時震災相對較輕,建造于Ⅲ類、Ⅳ類場地震害較重。Ⅱ類場地不用調整。
關于場地分類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GB 50011-2010第4.1.6條的規定。
地震影響
3.3.3 建筑設備支架(或連接件)的基本自震周期可按下式計算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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